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A〗、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B〗、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C〗、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D〗、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E〗、自2023年1月8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问题解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直接影响。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疫情期间工程计价调整!多地已发文明确
〖A〗、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只计取增值税。 材料价格:疫情防控期间,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应计取增值税。
〖B〗、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已由3%降至5%,湖北武汉、宜昌、荆州等地均已发文明确这一调整。以下是具体内容:武汉:7月22日,武汉市城建局发布《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提出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C〗、多地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1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支持人工价格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D〗、成都和苏州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成都 6月16日,成都市住建局发文强调:明确防控责任主体: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是项目新冠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
〖E〗、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的投资达到25%以上可办理预售许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以保函形式替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或适当灵活调整监管资金拨付节点。
〖F〗、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对居家办公工资计算等劳动关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居家办公工资标准企业安排职工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费用明确:20元/天/人
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费用明确为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具体说明如下:费用涵盖内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计取条件: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计算。人数确认方式: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
北京市202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2〕176号)规定,疫情防控费用标准为20元-40元/人/天,其他省市可参照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标准)评审费:2小时内400元/人,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2-8小时部分每小时增150元;超8小时部分每小时增200元。流标未评审或专家回避(非信息维护问题)按200元/人发放。
防疫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不得摊派到务工人员!
保障务工人员权益:明确禁止摊派防疫费用,避免了务工人员因额外经济负担而影响生活或工作积极性,体现了政策对基层劳动者的关怀。促进工地稳定施工:通过将防疫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减轻了企业短期资金压力,有助于维持工地正常运转,保障工程进度。
防疫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这一规定为工程项目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费用支出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助于保障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减轻参建单位在防疫方面的经济负担。指南适用范围: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住建部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并出台多项政策保障工程领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体内容如下: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的工期延误被视为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企业应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分担。
工程造价新规定明确,因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具体内容如下:防疫费用计入造价:根据住建部3月26日通知,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如消毒设备、防护用品、体温检测设施等)可直接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方承担。这一规定为施工单位提供了明确的费用支持依据,避免因防疫成本增加导致的经济纠纷。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青岛市规定:青岛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指出,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合理延长合同工期郑州市规定: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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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杜得乐号的签约作者“老刘”!
希望本篇文章《【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费,疫情防护费建筑工地】》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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