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A〗、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涵盖六类常见纠纷,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复工管理、年休假安排、劳动报酬争议及共享员工模式,为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提供明确指引。
〖B〗、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C〗、案例1:疫情期间,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

...高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参观人员:法院的杨科长联系了江苏高院和中国最高法院的领导后,与叙述者一同前往参观。在院大门口,江苏高院的同事迎接了杨科长一行。参观区域:主要参观了大审判庭和各专业审判庭。审判庭设计与布局 大审判庭 整体风格:大法庭整体装修效果简约大气,白色的墙壁和天花板融为一体,奠定了整个房间淡雅清新的基调,地面铺设着暗棕色的实木地板。
北京律师身份的特殊作用 信任加成:立案时法官主动提及“北京的律师”后态度明显友好,体现地域职业声誉对司法接待的潜在影响。规则突破:山西省高院要求再审立案需提交一审起诉状及二审上诉状,但申请人仅接手二审后案件,缺失一审材料。
经验介绍:会上,北京高院、浙江高院、安徽省亳州市中院、四川省成都市中院、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就委派调解工作做经验介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坐落于肇嘉浜路308号,该地靠近襄阳南路。这里不仅是上海重要的司法机构之一,也是城市中的一处重要地标。肇嘉浜路是一条历史悠久的街道,沿途有许多值得探索的景点和商店。上海市高院的建筑风格独特,外观庄重而典雅,内部则设计了先进的审判设施。
大疫三年如何处理当下劳动关系
〖A〗、大疫三年后处理当下劳动关系需以法律为准绳,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利益,通过合法合规操作与技巧性沟通实现共赢。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企业层面:规范用工管理,降低法律风险劳动合同管理:企业需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100%,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若存在遗漏,应尽快补签并注明补签日期,降低赔偿风险。
〖B〗、确认劳动关系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确认劳动关系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其核心依据包括:特别法优先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劳动法领域特别法(《调解仲裁法》)优先于一般法理,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纳入一年时效范围。
〖C〗、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
〖D〗、因此,如员工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并处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无权辞退该员工,且需依法为其缴纳社保、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医疗期满后,即员工享受完规定的医疗期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吉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三)要点如下: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劳动合同中止:新冠肺炎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劳动合同。隔离期间工资权益:依法隔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法律适用立场:吉林高院强调对法律条文的文本解释,避免扩大或缩小责任范围,确保司法裁判的严谨性。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三)》该解答聚焦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疫情期间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这一解答为疫情期间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具体指导,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二)》(2018)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劳务损害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参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涉及劳务纠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扩展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明确要求劳动者必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上海高院、上海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
《上海高院、上海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旨在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的目标,妥善化解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各级劳动仲裁和法院裁审执法口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2020年4月公布的《上海高院人保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意见》,如果企业没有安排补休,需参照《劳动法》41条规定支付加班费。同时对于因疫情客观影响而无法正常出勤期间的待遇也作了详细规定。
疫情期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享
〖A〗、工厂以王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处理情况:当地仲裁机构向双方释明疫情期间关于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王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给工厂带来生产安全防护风险,希望继续工作且保证遵守规定。
〖B〗、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四)包含案例7和案例8,具体内容如下:案例7:快递小哥自带车辆的油耗未约定的由公司负担基本案情:2005年10月,岑某自带车辆担任某快递公司的二程接驳员。快递公司因岑某未按要求更换车辆而解除劳动合同。
〖C〗、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涵盖六类常见纠纷,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复工管理、年休假安排、劳动报酬争议及共享员工模式,为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提供明确指引。
〖D〗、案例1:疫情期间,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
〖E〗、企业支付生活费的行为合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企业未复工或劳动者未返岗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劳动时,工资支付需区分情况: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
〖F〗、郭某玲与某航空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支持郭某玲赔偿金主张。具体分析如下:案件背景郭某玲于2011年10月15日入职某航空服务公司,2013年10月15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4月9日,因疫情防控需要,机场通知未接种新冠疫苗的员工不得进入航站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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